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債務人 陳富雄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