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簡字第30號
反訴原告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杰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邵芳芳
反訴被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
撤回而失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6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本訴
原告(即反訴被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主
張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負給付工程款責任。嗣原告於民國
10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本訴之起訴,復被告同
意撤回,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訴雖經撤回而溯及
的消滅,惟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其效力,是本件僅就反訴
部分為裁判,先予敘明。
貳、反訴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
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72,94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當庭具狀
變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49,31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
許。
二、反訴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反訴被告承攬反訴原告之下列工程:(1)TSMC14P6案發
電機系統檢測工程,工作日期:民國102年7月2日,金額新
臺幣(下同)23,625元。(2)3000GL儲熱水箱工程檢測項
目、工作曰期:102年8月5日、金額44,310元。(3)桃園航
空貨運站仲裁後修正計劃G項主體工程、工作日期:102年9
月16日,金額7,770元。(4)2119PW03780工程檢測、工作
日期:102年10月7日、金額3,150元。
(二)另,反訴原告前於102年6月1日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中油公司)就民雄供油新營加壓站B號鍋爐汰換事宜
簽訂國內器材採購契約【參104年1月28日答辯狀被證一】,
反訴原告為確保上開工程器材品質及遵期履行契約義務等目
的,關於器組之焊道放射線檢測(RT)工項部分,特委請反訴
被告負責上開工程以進行拍照、判片檢驗及製作書面報告等
事務(下稱系爭工程,即本訴起訴狀中編號三該211BW00560
X光檢測工程,約定檢測費用報酬為52,080元),惟反訴被
告就各階段事務並未嚴守檢測之標準作業程序,且未放置像
質計,並恣意判定合格與否,是於102年10月2日經中華鍋爐
協會(以下簡稱中鍋協會)派員對該工程器組進行熔接檢查
初驗時,經發現系爭工程編號211BW00560臥型爐筒煙管式蒸
汽鍋爐顯然有RT品質不良及部份底片未放置像質計等瑕疵存
在之情形,因此遭判定檢查不合格,必須拆除鍋爐重新製造
送檢,此乃有中鍋協會102年10月9日中鍋檢三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參104年1月28日答辯狀被證二】得以佐
證。而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攸關系爭鍋爐運
轉安全至為重大,是反訴原告就該不合格工項方另行派工進
行鍋爐之拆除,並就34支煙管重新拆除及焊接進行施作,嗣
方再由反訴被告就不合格位置底片重照及不合格位置焊道放
射線檢測重新照射等施作後,始獲中鍋協會複驗核可通過。
據此,反訴原告乃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受有
以下損害:
㈠違約罰款75,750元:
系爭工程固於102年11月10日經反訴被告重新施作後而完成
竣工檢查,並於102年11月18日試運轉完畢,惟整體工程經
驗收、結算,卻也因此逾被告與中油公司所定工期有5日之
多,致反訴原告遭中油公司計罰逾期違約金75,750元,此有
中油公司結算收據可稽(參被證三)。
㈡雇請人員拆除等費用157,500元:
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反訴原告為儘速於與中
油公司所定之工期內完工(按後乃逾期5日),乃投入大量人
力,共計8位師傅( 何忠明 、 沙永 、 松裕 、 江春哲 、 黎榮忠 、
魏智能 、 顏宗寶 、 康家瑋 ),自102年11月1日至11月22日,
逐日搶救施作,8人共花費63個工作天(此有被告102年11月
份之派工表供參。參被證四),以每日酬金2,500元為計算,
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之錯誤施作,而另行支出費用計
157,500元(63×2,500=157,500)。又若 鈞院 認該部分反訴
原告之舉證有所不足,懇請鈞院傳喚前開工作人員諸如何忠
明等人(地址即被告公司址),用以釐清確認反訴原告是否有
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重新拆除,並額外支
出前開工資。
㈢煙管抽換等費用147,000元:
被告因原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將鍋爐之煙牽重新拆
除及焊接(參被證五),數量計有34支,以每支煙管3,000元
計算,加計工資45,000元,共計147,000元(34×3,000=
102,000。102,000+45,000=147,000)。
(三)綜上,反訴原告確係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受
有計380,250元之損害,且此損害之發生實可歸責於反訴被
告,是反訴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495條第1項規定,
自得請求反訴被告賠償被告此部分380,250元之損害。
(四)惟因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尚有如其本訴起訴狀(註:已撤回
其本訴在案)所載編號一至編號五等工程款共計130,935元可
資請求,然反訴被告就編號三該211BW00560X光檢測工程(
即系爭工程)之施作,確亦因其承攬施作錯誤造成重大之瑕
疵存在,致反訴原告因此受有上揭380,250元之損害,已如
上述,為此,反訴原告自亦得爰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之
規定,就前開對反訴被告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主
張與反訴被告得為請求之工程款130,935元相互抵銷後,請
求反訴被告給付249,315元(計算式:瑕疵損害賠償380,250
元-工程款130,935元)之金額。為此,反訴原告爰依民法
第227條第2項及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
訴原告249,315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反訴被告則請求駁回反訴原告之訴,且 陳明 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一)反訴原告稱其因反訴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有重大瑕疵,致生
380,250元之損害,反訴被告否認之:蓋,反訴原告委託反
訴被告就系爭工程即本訴起訴狀中編號三211BW00560X光檢
測工程進行拍照檢測...。反訴被告亦依照反訴原告之指示
通知進行X光檢測。惟因此檢測程序涉及鍋爐的規袼設計與
施工順序,當時反訴被告即曾提醒被告不是只有X光檢測即
可發現焊道有無無瑕,應同時進行超音波檢查始能做完整檢
測,並請反訴原告公司負責人應同時聯絡中華鍋爐協會查詢
檢測項目。詎反訴原告並未理會反訴被告提醒,只要求單做
X光檢測,又不事先協調諮詢中華鍋爐協會的檢測程序,即
逕行繼續施工。事後發現檢測項目有誤,才又委託反訴被告
同時使用r.ray及超音波檢查,始完成鍋爐焊道完整的檢測
工程。反訴原告不明暸鍋爐的檢測程序及工程施作順序,因
而導致須事後改善並補做檢測之項目,卻責怪反訴被告未完
成檢測程序並要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害云云,自屬無據。
(二)申言之,反訴被告就211BW00560X光檢測工作之施作,係接
到反訴原告通知做X光照相檢測,因其端板厚度超過19T,又
經壓彎、不平,本不適合做X光照相檢測,如以X光照相檢測
將無法達到要求,依經濟部中央標準規定中國國家標準CNS
,本須用IR-192伽傌射線照相,又瑞板被壓彎即有可能產生
裂紋,反訴被告曾將上開事實告知反訴原告,並建議反訴原
告必須要用超音探傷補助,然反訴原告仍然堅持己見,要求
反訴被告依其指示從事X光檢測,並繼續施工。反訴原告既
指示反訴被告應為X光檢測,反訴被告亦依照反訴原告之指
示進行X光檢測,則就此所生之損害,既係可歸責於反訴原
告之事由所致,斷無要求反訴被告負擔之理。
(三)其後,反訴原告因未聽從反訴被告建議之檢測方式,而遭中
華鍋爐協會檢查不合格,復又再委託反訴被告用伽瑪射線與
超音波進行檢查(附上伽瑪射線與超音波報告),果如反訴原
告稱反訴被告未嚴守檢測之標準作業程序,而有施工錯誤之
情形,被告何必再委託反訴被告重新進行檢測工作?更何況
,反訴被告早已將系爭工程應為何種檢測充分告知反訴原告
,並告知反訴原告未用其他輔助檢測會發生之風險,則反訴
原告既拒絕反訴被告之建議方式,並指示反訴被告應按照其
指示進行X光檢測所生之風險,本應由反訴原告負擔。
(四)另反訴原告所提及之違約罰款及雇請人員拆除、煙管押換等
費用,核與反訴被告無關,反訴原告自應證明其與第三人中
油公司間之合約罰款及依照第三人合約施工所生瑕疵與反訴
被告檢測工程間有何關連?並就反訴原告屢稱係因反訴被告
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所生之損害,負舉證之責。
(五)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中國國家標準鍋爐規章(CNS2139,2141
,10231)第13.8.3節規定:「超音波探作試驗之適用範圍:
第13.8.1節規定之接頭而放射線檢查有困難時之完全熔入之
熔接部及認為必要之熔接部,應實施超音波探傷試驗,且該
試驗結果應為合格者」,其中所謂「放射線檢查有困難」係
指本件端板部分因超過19mm以上且處於彎曲(見下開示意
圖B端版部分)。因此,就B端版部分因超過19mm以上且處
於彎曲不平,就必須使用r-ray與超音波進行檢查,而反訴
被告係接獲證人 陳哲賢 要求至系爭工程施作現場進行檢測,
檢測方式為使用X光檢測,到達現場後發現所欲檢測之標的
物桶身厚為16mm,而端板為21mm(19mm以上),依照規定
,桶身部分(16mm)得以X光進行檢測,但端板部分因超過
19mm以上且處於彎曲不平,就必須使用r-ray與超音波進行
檢查。反訴被告並將上開情形,即桶身本體可用X光,端版
部分應用r-ray檢查與超音波檢查告知反訴原告,然反訴原
告卻表明為節省經費,只需要使用X光檢查就可以,如工檢
會來查驗有問題,他會負責等語,此由被告員工即證人陳哲
賢於鈞院在10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證稱:「因為法規
定鍋爐只要做X光檢測合格就可以,所以我只有叫原告做X光
檢測,並沒有叫原告做超音波檢測,因為超音波檢測是不需
要的。所以當時與原告約定的鍋爐檢測方法就只有X光檢測
。」等語足證(見鈞院卷10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
倒數第14行以下)。因此,反訴原告確實指示反訴被告只須
進行X光檢測,而無須進行r-ray與超音波檢測,實甚灼然。
(六)又因端版部分(即示意圖B部分)為彎曲不平,必須使用
r-ray與超音波檢查,用X光檢測是無法測出各種因為鐵板
19mm以上壓彎所產生的複雜裂紋,因端版本身是彎曲不平,
而X光檢測必須物件之缺點與生線垂直,方能進行檢測,因X
光中心點不容易調整,彎曲不平、厚度光線不易透過,且不
可能將端版拉直進行X光檢測。因此,彎曲不平的端版如要
以X光進行檢測,就會產生照不到或底片判讀品質不良的情
形,而此之底片判讀品質不良及照不到的結果,係因被告認
為系爭工程之桶身本體及彎曲的端版均可以使用X光檢測,
並進而指示原告僅以X光檢測所致。反訴被告既已將系爭工
程應為何種檢測方式充分告知反訴原告,而反訴原告宥於自
身成本考量而不願意依照反訴被告所建議方式進行檢測,則
該無法檢測或因檢測方式不符合物件本身特性(如要檢驗血
型,結果以檢驗尿液方式進行檢驗為之)而造成中華鍋爐協
會檢測不合格之結果,本應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因此,反
訴原告稱反訴被告X光檢測判讀底片不良及未放置像質計之
檢測瑕疵存在,洵與實情未合,自難以採信。
(七)鑒於反訴原告僅指示反訴被告採用X光檢測即可,並不採用
反訴被告建議應再加上r-ray及超音波檢測,因此始導致因X
光無法正確判讀端板彎曲部分有無瑕疵,始發生端板彎曲部
分判讀底片不良及無法放置像質計之情形。然此等瑕疵均係
應反訴原告當初僅要求做X光檢測,而不同時採用超音波檢
測所致,實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詎反訴原告辯稱反訴被告
於X光檢測有瑕疵存在云云,均非實情。
(八)再者,如前所述,端版彎曲部分應採用超音波檢測,不應採
用單一X光檢測,始能正確判讀鍋爐有否瑕疵存在。故縱使
原告以X光檢測桶身平整部分為合格,仍不足以證明整體鍋
爐為合格,非再進行超音波檢測,自無法正確判讀。基此,
當中華鍋爐協會要求複檢時,反訴原告仍然委託反訴被告再
增加超音波檢測,經原告檢測後,發現整體鍋爐均未發現瑕
疵,亦通過中華鍋爐協會的複檢。因此,足知整體鍋爐未通
過檢測乃是反訴原告不願採用超音波檢測所導致,與是否採
用X光檢測或X光檢測有無瑕疵,並無關連性,均不足以影響
整體鍋爐應採用超音波檢測之事實。然反訴原告猶未察鍋爐
應併採用超音波檢測始能完全判讀鍋爐製作有無瑕疵。反訴
原告既僅要求以X光檢測,而因X光檢測仍無法取代超音波檢
測之結果,即遽謂反訴被告之鍋爐X光檢測存有瑕疵云云,
亦顯無足採。
(九)再就反訴原告所質疑之像質計爭議部分,說明如下:
(1)因本件B端版情況特殊(超過19mm以上且處於彎曲不平),
進行X光檢查時,彎度太大,像質計無法照出,必須使用
r-ray與超音波進行檢查。
(2)與本件A桶身本體之所以可以使用X光檢測係因該A桶身本體
可以平放像質片,且中心點易於調整,但如端版是呈現彎曲
的情形,則會造成像質計在材質上面容易掉落與偏離,不容
易看到像質片,像質計係一片小小線條由0.4mm到0.7mm的線
條所組成,放在片子前後端做有缺點時,比較之用,因為B
端版與A桶身本體在鋼體本身就有極大的差異性存在,前者
為彎曲,後者為直平,而檢測的方式,自然必須要因應該鋼
體本身的條件而定,也就是,在鋼體本身是呈現厚度達21mm
且彎曲的情形時,因為受限X光檢測的先天上缺陷,不好調
整並校對X光檢測的中心點,自然會造成像質計掉落與偏離
,就像是使用放像質計,也會因為彎度太大,造成掉落和偏
離的情形。
(3)另參諸原告在10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稱:法官:是否X光
底片沒有放像質計,所以才測試不準?原告法定代理人:我
有放像質計,但是X光的檢測方法不對,因為鍋爐的彎度太
大,無法用X光檢測,必須要用r射線或超音波才可以,鍋爐
規章有寫。法官:為何原告X光檢測都說合格?原告法定代
理人:因為我用X光檢測看起來都合格,但鍋爐彎度的部分
必須用r射線或超音波才可以。並非沒有放像質計的問題,
因為彎度太大放像質計也沒用,也是照不出來。(見鈞院
104.4.1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第13行以下)
(4)由上可知,原告在進行X光檢測時,確實有放像質計,但因
為鍋爐的彎度過大,無法用X光進行檢測,而聽從被告指示
將彎曲的部分進行X光檢測,會沒有像質計的比較資料,呈
現「合格」的表象,但實際上因為沒有像質計的比較資料,
無從顯示彎曲部分的缺點,而此部分係因受限X光檢測無法
在彎曲部分進行檢測。因此,被告稱未放像質計之判片係屬
檢測瑕疵等云云,實有誤解,自難採信。
(十)本件檢測報告由反訴被告交付反訴原告後,反訴原告應即通
知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查看,如有發生瑕疵,即可重新檢測,
再進行第二階段施工。反訴被告做檢測時即已明確告知反訴
原告大德公司陳哲賢應先請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檢測,如有問
題可以先行修正,然反訴原告卻稱沒有關係,伊會自行負責
,因此,就上開造成反訴原告損害擴大之原因,係因反訴原
告在階段施工完成後並未及時通知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檢測,
待全部完工後才通知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檢測,以致無法及時
修正瑕疵,此等放任其損害擴大之原因既係可歸責反訴原告
所致,自應由反訴原告自行負責,斷無要求反訴被告負責之
理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反訴原告主張其與中油公司就鍋爐汰換簽訂採
購契約,委請反訴被告負責系爭工程以進行拍照、判片檢驗
及製作書面報告等事務,惟反訴被告未依標準作業程序,且
未放置像質計,並恣意判定合格與否,是經中華鍋爐協會初
驗時,發現系爭蒸汽鍋爐顯然有RT品質不良及部份底片未放
置像質計等瑕疵存在,檢查不合格,是反訴原告將鍋爐拆除
,並就34支煙管重新拆除及焊接進行施作,再由反訴被告就
不合格位置底片重照及不合格位置焊道放射線檢測重新照射
等施作後,始複驗核可通過。故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就系爭
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受有以下損害:㈠違約罰款75,750元:逾
工期有5日。㈡雇請人員拆除等費用157,500元:自102年11
月1日至11月22日,8人63天,(63×2,500=157,500)。㈢煙
管抽換等費用147,000元:鍋爐之煙牽重新拆除及焊接,有
34支,加工資45,000元,共計147,000元。合計反訴原告因
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受有380,250元損害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採購契約、中華鍋爐協會102年10月9日中鍋
檢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中油收據、102年11月份派工表
、煙管抽換照片等件為證。反訴被告則以:反訴被告依照反
訴原告之指示通知進行X光檢測。惟因此檢測程序涉及鍋爐
的規袼設計與施工順序,反訴原告不明暸鍋爐的檢測程序及
工程施作順序,當時反訴被告即曾提醒反訴原告不是只有X
光檢測即可發現焊道有無無瑕,應同時進行超音波檢查始能
做完整檢測,並請反訴原告公司負責人應同時聯絡中華鍋爐
協會查詢檢測項目。詎反訴原告並未理會反訴被告提醒,只
要求單做X光檢測,又不事先協調諮詢中華鍋爐協會的檢測
程序,即逕行繼續施工。事後發現檢測項目有誤,才又委託
反訴被告同時使用r.射線及超音波檢查,始完成鍋爐焊道完
整的檢測工程等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反訴被告
施作系爭工程有無瑕疵?倘有瑕疵,與反訴原告所受損害間
有無因果關係存在?
三、查:①依証人即中華鍋爐協會檢查員 林富山 於本院104年5月
6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結證稱:「如果是x光射線檢測不出
來,用r射線檢測亦可,我們不去管用哪一種來判讀,無論
用x射線或r射線都要符合相關法規。在理論上(原則上)
19mm的厚度以下一般都是用x射線檢測就可,19mm以上比較
常用r射線來檢測,所以系爭鍋爐我們不論他是用何種檢測
方式,只要符合標準就好,如果檢測者用x射線無法測試到
,則應該自行選用r射線來檢測,讓檢測能夠符合規定。至
於不管用x射線或r射線,像質計都是一定要有的,因為這是
規定。後來反訴原告有提出反訴被告所重做的102年10月7日
211PW00560檢測報告,這次是合格的,檢測方法是r射線,
而非X射線檢測。這次的r射線沒有像質計沒放的問題,至於
是否x射線就會產生像質計無法放好我們不知道,我們只論
相片是不是合格。」,足見反訴被告辯稱:像質計是做比較
用的,因為x光射線機很笨重,中心點要設置比較困難,因
為鍋爐鋼板是彎曲斜的,而且厚度是19mm以上,所以x射線
沒辦法照好,r射線機只有尖尖很小的東西,所以中心點設
置比較容易,但是r射線對人比較有傷害,所以需要在晚上
做,所以費用比較高,所以反訴原告才會堅持用x射線,不
可能都沒有放像質計,只是因為x光機照射時中心點沒辦法
擺好,所以照不出來等語,應為可採,是反訴原告所為反訴
被告就系爭工程有未放置像質計之瑕疵存在之主張,尚屬無
據。②依證人即被告公司設計工程師陳哲賢證稱:當時是伊
叫原告去做鍋爐檢測,因為法規規定鍋爐只要做X光檢測合
格就可以,所以伊只有叫原告做X光檢測等語(見本院104年
3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及依証人林富山於104年5月6日證
稱「鍋爐檢查是否合格,在本體製作完成時就應該請我們來
做檢查,亦即在鍋爐鋼板材料即開始檢查,鍋爐製作本體完
成時即應該做熔接及構造檢查,此時鍋爐還沒有加裝其他附
屬設備時應該就鍋爐的熔接檢查提出給鍋爐協會檢查。必須
鍋爐本體的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經鍋爐協會檢查合格之後
,才可以加裝其他附屬設備例如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另外
的附屬設備有另外的檢查項目。」之證言,而本件反訴被告
是於檢測日期102年7月12日做鍋爐本體檢查,反訴原告遲至
「附屬設備裝設後」之102年9月2日才送請檢查;況反訴被
告辯稱:「我們的報告只是給反訴原告做參考,如果有問題
他們要自己負責。因為如果是判讀鍋爐協會認為有問題,應
該反訴原告也可以叫我們重做,並不是說我們的一次報告就
是最終結論。所以我們在檢測報告下面有附註『本檢查經有
關單位指示及會驗,請有關單位與驗收單位詳細核對報告及
其他各種情形、以免事後有差錯。』」等語,足見反訴被告
既已依反訴原告之要求施作X光檢測,並提出X光底片,反訴
被告之判定是否合格只是給反訴原告供參考而已,且反訴原
告於未經鍋爐協會就系爭鍋爐檢查合格之前,即先加裝其他
附屬設備,於附屬設備裝設後始送請檢查,則縱系爭工程確
有瑕疵,亦難認與反訴原告主張之所受380,250元損害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反訴原告將鍋爐拆除,並就34支煙管
重新拆除及焊接進行施作,乃反訴原告未先送檢即安裝附屬
設備之過失,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則反訴原告之訴無理由
。
六、從而,反訴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495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49,315元,及自反訴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