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4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