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師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號、第212號、第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師銘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以③97年度嘉簡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應更正為「以97年度嘉簡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罪刑,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同欄第13行「104年度簡字第6571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104年度簡字第6571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3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
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號
第212號第480號被告許師銘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師銘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3年10月25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82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另因①槍砲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又因②恐嚇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③97年度嘉簡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嘉簡字第856號、97年度嘉簡字第1183號、97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月、4月與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揭案件,經接續執行至102年11月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原假釋期滿日為106年2月6日。
另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571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104年11月15日晚上
8時、同年11月24日晚上8時及同年12月5日晚上11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某友人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加熱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共3次)。嗣因其尚在前揭假釋保護管束期間,經本署觀護人通知前往本署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許師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本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
3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檢察官紀榮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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