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美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美雀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美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物品,無視他人所有權,惡性非輕,惟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損害非重,兼衡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