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2號聲明異議人 張鈴敏 受刑人 莊健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2年度執字第38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被告家有母親照顧,母親不會騎車,身體不好,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執行不當,爰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請准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聲明異議人僅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權利資格提出,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又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未成年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查本件受刑人為成年人,並無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情形,則本件聲明異議人縱為受刑人之母,既非法定代理人,即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人,是以聲明異議人顯然當事人不適格。故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