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8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