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65號聲請人 方世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昭文 等八十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未提出足額之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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