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昶碩選任辯護人林清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8年3月22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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