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14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甲○○住台北市○○區○○街1段149號、被上訴人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區○街1段149號4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街1段149號4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曾部倫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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