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祐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祐辰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祐辰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查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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