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號
原告 王張秋霞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
張莠茹 律師
被告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身分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住所,另原告變更聲明後,請求被告返還使用於郵局之印鑑章,所附印鑑章之印文尚非清析,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上開事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