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號

原告 王張秋霞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

張莠茹 律師

被告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身分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住所,另原告變更聲明後,請求被告返還使用於郵局之印鑑章,所附印鑑章之印文尚非清析,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上開事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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