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3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裁定就詐欺部分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與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之宣告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4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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