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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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債權人 王至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玄廣企業有限公司盧蓮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6年8月10日起算)。
二、請撤回對盧蓮慧之請求(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2款、第132條亦有明定。盧蓮慧雖於系爭票號DA0000000號支票為背書,惟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6年2月9日,而債權人為付款之提示日係106年8月10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之7日期限)。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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