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指定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8年2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其上訴期間加計2日在途期間,於同年2月18日(星期三)屆滿,被告遲至同年2月1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鄧希賢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