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 黃素敏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林家豪 律師 許復敬 被告 蕭宇彥 工程行即蕭宇彥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複代理人 廖慧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