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73號聲請人 方啟民 相對人 吳月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如附件所示催告相對人行使土地優先購買權之存證信函遭郵局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囑託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管轄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訪查,獲得回復:相對人出境暫居美國,並未實際居住上開戶籍地址,則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