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可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訴人即被告 廖敏貴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廖孟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可暄、廖敏貴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可暄、廖敏貴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7年9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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