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死亡,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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