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誠選任辯護人余政勳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誠自民國壹百零肆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偉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重罪,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
4年3月9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並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米慧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