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被告 郭豐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0064號),聲請具保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豐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豐年之指定辯護人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請求具保、責付予被告之兄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2月5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干字第664號、112年執干字第14416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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