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承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