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淮辰 (即 高文保 之繼承人)、 高子芩 (即高文保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文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文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