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益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得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本件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