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告 劉雪燕

被告 劉雪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3,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