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游碧玉
之2被告 林家隆
張文憲 李昭億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 朱明君 陳彥安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 張竣閎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張永聰 上列被告林家隆等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偽造文書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