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士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士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士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已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惟與不得易科之編號1至4、6至1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已於103年3月7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蕭士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8日晚上8│101年12月18日晚上9│││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37號│字第737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4日│102年5月24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23日│102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400號│第13400號││├──────────┴──────────┤││編號1至4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9日某時許│102年5月28日凌晨0││││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491、5038號│字第4491、5038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8日│102年10月8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629號│第15629號││├──────────┴──────────┤││編號1至4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編號│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年│││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3月20日某時許│102年5月28日晚上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3號│第17253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688│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8日│103年1月8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688│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7日│103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52號│第3050號││├──────────┴──────────┤││編號6至11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編號│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7日上午11│102年6月3日上午9│││時23分許│時5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253號│第17253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50號│第3050號││├──────────┴──────────┤││編號6至11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編號│9│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3日上午11│102年6月6日下午6│││時57分許│時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253號│第17253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50號│第3050號││├──────────┴──────────┤││編號6至11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編號│1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4日下午6│││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253號│├─┬──────┼──────────┤│最│法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8日│├─┼──────┼──────────┤│確│法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50號││├──────────┤││編號6至11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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