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7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720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票字第72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6年2月1日│15,000,000元│96年8月13日│96年8月13日│TH0000000│├─┼───────────┼───────────┼───────────┼───────────┼────────┤│2│96年3月14日│10,000,000元│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TH0000000│├─┼───────────┼───────────┼───────────┼───────────┼────────┤│3│96年3月14日│10,000,000元│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TH0000000│├─┼───────────┼───────────┼───────────┼───────────┼────────┤│4│96年6月25日│28,000,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TH0000000│├─┼───────────┼───────────┼───────────┼───────────┼────────┤│5│97年1月7日│300,000元│97年5月7日│97年5月7日│TH034422│├─┼───────────┼───────────┼───────────┼───────────┼────────┤│6│97年6月26日│130,000元│97年8月26日│97年8月26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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