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甲○○Mat
Net乙○○Ing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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