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胡森田
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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