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雨凡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被告林昕選任辯護人 陳依伶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蔡雨凡、林昕因背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108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鄭伊倫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