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8號聲請人 鄭欽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金標 等十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確定,惟查此判決主文並無諭知訴訟費用如何分擔。又查此判決附表雖有「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惟各比例之總和不等於1。故本件無法依上開判決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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