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守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守義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本件受刑人之部分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上揭條文修正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造成原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並增列第2項規定,賦予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示各情之受刑人得選擇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從而,本條之修正涉及刑之酌定,影響被告刑度,參以刑法第50條之性質屬實體事項之規定,應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是比較後,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本件屬上述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105年1月18日陳守義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復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有罪,於104年4月20日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日之前,另犯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各罪,亦經本院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判決判處有罪確定,所判處之刑度詳如附表所載,且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二罪、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三罪,前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查附表編號
1、3、7、13所示各罪雖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0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8月08日│103年08月10日│103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378號│字第1378號│第843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6號│104年度訴字第3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6號│104年度訴字第3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2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0日│104年04月20日│104年04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05月12日│103年05月20日│101年12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7143號│第7143號│毒偵字第4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79號│103年度易字第879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104年05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79號│103年度易字第879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104年06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9月│││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0日│104年03月07日│103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號│第2714號│字第25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1日│104年08月24日│104年10月0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判決│104年06月12日│104年09月18日│104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03月15日│104年04月10日│103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2號│字第252號│第798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104年度訴字第5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07日│104年10月07日│104年10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104年度訴字第539號│104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1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15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23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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