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葉時誠
具保人鄔蕙茹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鄔蕙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鄔蕙茹因受刑人即被告葉時誠(下稱受刑人)違反妨害公務案件,經出具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其後該案經判決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到案,無正當理由不到即沒入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受刑人及具保人之住所,並生合法送達效力,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亦未能拘提到案,聲請人因此於114年3月28日發布通緝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緝書、具保人及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另本件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考,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