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楊蕙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山劉秀香林宏糧 (原名 林泳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參照)。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即事實發生之起源,以及請求標的金額之由來(計算方式)均應具體陳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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