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振正
訴訟代理人  郭林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升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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