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聖文 代理人 黃于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收據、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核該存證信函內容,並未有「終止系爭借款契約」之意思表示,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應即返還借款金額3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終止借款契約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