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241號聲請人 柯凱夫拉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拉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拉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拉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帳載固定資產尚未處分完成,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93號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民國108年10月22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9年4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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