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更一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永裕 (原名 張欽仁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原係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聲請人就其中駁回部分提出異議,經本院103年度店事聲字第31號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