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 楊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九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中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董事長,該基金會之董事會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召開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作成變更章程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有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參。細譯其修正條文內容,其中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係就董事之人數、資格及董事會之管理進行調整,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修正條文,諸如有關財團名稱、設立地址、會計年度、章程修正沿革等章程規定事項縱有變更,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且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必須,自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