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10年度秩字第6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楊榮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以彰警分偵社字第1091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榮樣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楊榮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24日凌晨4時45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村村○○路○○○號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
㈢行為:被移送人楊榮樣於上開時、地,因乘車費用糾紛,於
執勤員警居中協調之際,以「早在計程車上就說好了,你在揮三小」、「我馬上給打個高官」、「你給我開槍啊」等語,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楊榮樣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 江啟麟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蒐證錄音譯文、監視器翻拍畫面。
㈣員警職務報告。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所為實屬不該,並兼衡其行為後否認犯行,暨斟酌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序、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