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7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36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岡24號(在指定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30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蔡聰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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