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泓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泓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泓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泓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0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經同法院以101年度審簡上字第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3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4案所處之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月4日入監接續接受、、、4案之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