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所明定。經查,聲請人以被告賴文質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5335號),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應依首揭規定予以沒收為由,提出本件聲請。經核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內所附卷證資料,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所有人│數量│├──┼───────────┼─────┼───────┤│1│內為猥褻文字、圖畫之色│賴文質│10本│││情漫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