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育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