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唐藹玲 原告與被告乙○○、甲○○、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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