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陳彥橋 被告 丁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2,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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