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97號
原   告  蘇福祥
被   告  董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50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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