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97號
原 告 蘇福祥
被 告 董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50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