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原告乙○○
原告丙○○原告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34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曾子珍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林鴻駿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被告甲○○調解委員林鴻駿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乙○○、丙○○、丁○○共合計新臺幣貳佰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業已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即強制責任保險金)。
(二)餘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於民國98年9月8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