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3號原告 蘇林美杏 被告 許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著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9號之1樓後方如附圖所示冷氣室外機1台遷移,不得向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8號之1樓房屋排放熱氣,核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